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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炳添起诉新东方 双方存在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阅读量:440 | 作者:超级管理员 | 发布时间:2025-03-25 12:32:23

近日,著名中国短跑运动员苏炳添通过法律途径起诉新东方,双方就网络侵权问题展开了激烈的法律纠纷。此案引起了广泛关注,也引发了人们对于网络平台责任和名人肖像权保护的思考。苏炳添的诉讼主要集中在网络上的不实信息和其个人形象被未经授权使用的问题,尤其是在新东方的一些线上营销活动中,涉及到其肖像权的侵害。

一、事件背景

苏炳添作为中国短跑的代表性人物,凭借在东京奥运会上取得的历史性突破,成为了全民瞩目的体育明星。与此苏炳添的形象和名气也为许多商业机构提供了巨大的市场价值。新东方作为中国知名的教育培训机构,近年来积极拓展线上业务,并通过各种互联网平台进行营销和推广。

苏炳添发现新东方的一些宣传活动中,未经其同意使用了自己的肖像和名字。这些广告内容以苏炳添的形象为卖点,宣传其与新东方的合作,甚至部分广告还暗示苏炳添曾参与某些课程的教学或推广。事实上,苏炳添与新东方并没有任何合作关系。其肖像被误用的行为,不仅损害了苏炳添的个人名誉,也涉及到了肖像权和个人形象的侵权。

二、网络侵权的法律问题

肖像权是个人的基本权利之一,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肖像,尤其是在商业广告和营销中,都可能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个人有权决定是否授权他人使用其肖像、姓名和其他个人信息。因此,未经同意使用苏炳添的肖像,显然已经侵犯了其肖像权。

网络平台在信息传播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网络平台在传播内容时需要承担一定的审查责任。如果平台明知或应当知道内容存在侵权行为,而未采取及时措施予以删除或纠正,则平台自身也可能面临侵权责任。新东方在进行线上广告宣传时,未能有效防范肖像权侵害,可能需要为平台的相关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三、双方的争议焦点

苏炳添的起诉不仅针对新东方本身,还包括新东方合作的广告公司和网络平台。苏炳添认为,这些广告商和平台未经授权使用了他的形象,并且对不实信息进行了广泛传播。新东方在回应中表示,他们的广告宣传活动是由第三方机构进行的,且并未直接接触到苏炳添,因而并不认为自己构成侵权。

苏炳添的律师团队认为,作为广告的最终受益者,新东方对广告内容的发布具有最终审核责任,因此应为侵权行为负责。网络平台的责任也是争议的焦点之一。苏炳添认为,新东方所用的广告材料通过网络平台传播,平台在内容审核过程中应当发现其中的侵权问题,而未能及时阻止,构成了对其名誉权的进一步侵害。

四、影响与启示

此次事件不仅涉及到运动员个人权益的保护,也引发了对网络平台责任的深入讨论。在数字化时代,个人肖像和名誉的价值日益受到重视,但随之而来的侵犯问题也愈加严重。许多企业和平台为追求商业利益,往往忽视了对于个人隐私和权利的尊重,导致类似的侵权事件频繁发生。

此案也凸显了网络平台在信息传播中的审查责任。作为信息传播的重要载体,平台不仅要关注内容的合法性,还应注重用户权益的保护。若平台未能履行其审查义务,导致侵权行为的蔓延,平台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结语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关于个人肖像权、名誉权等权益的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苏炳添与新东方的网络侵权纠纷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无论是企业还是平台,都应加强对个人权益的尊重与保护,避免在追求商业利益的同时侵犯他人的基本权利。而对于消费者和公众人物来说,保护自己的名誉和形象,更是需要法律的有力支持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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